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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6/4 11:32:23 浏览次数:6085 来源:


南建房[2007]26

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人员的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各地要推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无相应资格的,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之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200771日起,我市全面实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自200771日起凡未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南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人员岗位证书》等相关上岗证明的人员,不得在我市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二、南平市建设局已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对我市拟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南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人员岗位证书》。已取得南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人员岗位证书》等相关上岗证明的,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其《岗位证书》不再有效。

三、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销售审批时,应将拟从事该项目销售业务的销售人员名单和相关上岗证明名称、编号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具有销售资格的人员也不得从事该项目的销售。

四、预售或现房销售合同签约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封面注明该房屋对应的商品房销售人员及其上岗证书编号。

五、开发企业及商品房销售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载入该销售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信用档案。

凡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商品房销售人员,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在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销售资格,负有连带责任的开发企业,其销售、抵押等业务将受到限制。

1、聘用未取得或借用、假冒未经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南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人员岗位证书》等相关上岗证明人员从事商品房销售;

2、销售人员将南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人员岗位证书》等相关上岗证明转借他人,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品房销售业务的;

3、销售人员进行不符合项目实际的虚假宣传的;

4、销售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南平市建设局

00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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